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武汉四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里、林剑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武汉四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德秋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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