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严景旖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景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吴某,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道勇,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景旖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严景旖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7月17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父亲严雅民借款30万元给被告。离婚后,原告根据父亲的要求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中与被告约定,由被告负责偿还严雅民的借款30万元。此后,于2018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男方应当于2018年3月3日向女方父亲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合计30万元用于偿还男方欠女方父亲欠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首期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剩余二期借款共计20万元至今未付。2019年5月22日,严雅民将2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
  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人身权利,不适用合同管辖;被告现居住地在黄浦区,且居住满一年以上,故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黄浦区,因此本案应移送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查中,原告明确请求权基础,原告从原告父亲处转让得到了债权并主张权利,系借款纠纷,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原告父亲处转让获得的债权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并明确获得债权转让的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原告援引2017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条款,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父亲与被告未约定管辖,原告与被告在债权转让之后亦未约定管辖,故不适用约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青三村三村宅XXX号,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蒋静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