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松,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炳敏,董事长。
原告严某诉被告宝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2月3日严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许 斌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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