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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周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容,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顾国才,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原、被告就2017年8月12日发生的借款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人民币14.4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1月26日之前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顾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严某某14.4万元;
  二、被告周某某、顾某某支付原告严某某逾期支付14.4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计1,94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周某某、顾某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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