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成,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诗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周志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兵成,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何启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严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2015年3月24日严成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诊断为脑室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肾结石,严成所患病症属于重大疾病,鉴于被告既未在保单上提示,又无证据证明对合同的内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对原告无约束力,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成保险金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启 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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