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
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圣远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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