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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某某
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圣远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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