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黄昌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严某某与被告黄某、黄昌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严某、严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严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杨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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