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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徐某某、监利县章某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某
胡金龙(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徐某某
黄保平
监利县章某小学
罗杏玲
杨小庆(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
何桂山(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严某,男。
法定代理人严奉海,男。
法定代理人李小兰,女。
委托代理人胡金龙,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徐国军,男。
法定代理人万大燕,女。
委托代理人黄保平,男。
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
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华容路。
法定代表人黄国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罗杏玲,女。
委托代理人杨小庆,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
住所地监利县天府东路25号。
诉讼代表人李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桂山,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严某诉被告徐某某、监利县章某小学、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监利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瞿年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严奉海、李小兰,委托代理人胡金龙、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保平、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的委托代理人罗杏玲、杨小庆,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桂山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2015年9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徐某某在教室里玩转转球时,转转球破裂的碎片划伤其眼睛,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986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某辩称,其已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应由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理赔。
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辩称,该校无赔偿责任,即便有也是补充责任,因该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应由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理赔;原告的诉讼求求过高,应予核减。
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辩称,原告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证据2、医疗费收据;
证据3、出院记录;
证据4、生活费票据;
证据5、住宿费票据;
证据6、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7、鉴定费收据;
证据8、交通费收据;
证据9、受伤经过;
证据10、被告徐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
证据11、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的法人证书;
证据12、保单2份;
证据13、购房合同、社区证明。
被告徐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对证据1、2、3、6、7、9、10、11、12无异议;
对证据4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对证据5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对证据8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对证据13有异议,需核对原件,且社区无权出具房屋产权信息。
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对证据1、2、3、7、10、12无异议。
对证据4有异议,形式不合法,与本案无关联;
对证据5有异议,票据不真实,且费用过高;
对证据6有异议,对后期医疗费需申请重新鉴定,营养费无依据;
对证据8有异议,票据不真实,请法庭酌情认定;
对证据9有异议,认为该证明在事故发生后从几个月才出具,且不能证明学校有责;
对证据11有异议,不符合证据三性。
被告徐某某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法庭口头陈述其已垫付5000元给原告严某。
其他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法庭提交了4份证据:
证据1、该学校事业法人证书;
证据2、保险单;
证据3、该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4、该学校出具的受伤经过说明及垫付3000元的票据。
原告严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徐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对证据1、2、3无异议。
对证据4中受伤情况的说明有异议,认为是事后作出的说明,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辩称理由,向法庭提交了2份证据:
证据1、监护人责任险条款;
证据2、校方责任险条款;
原告对此2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该条款中免责条款无效。
被告徐某某对此2份证据没有发表意见。
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对此2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免责条款无效。
审理查明,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某均系监利县章某小学五(三)班寄宿生,徐某某在教室里玩转转球,严某在一旁观看,此时转转球破裂,破裂的碎片将严某的左眼划伤。
次日上午,该班班主任得知情况后,会同双方家长及学校领导将原告严某送往监利县人民医院住院。
原告严某先后在监利县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28158元。
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严某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10000元,若后期出现角膜混浊白斑等情形还需治疗费20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垫付了5000元,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垫付了3000元,被告徐某某在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监护人责任险。
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在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投保了4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再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和被告徐某某均为监利县章某小学寄宿生,在放学后自由活动时间里,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徐某某玩转转球破裂,徐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徐某某在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应由人保监利支公司承担。
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在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其赔偿责任应由人保监利支公司承担。
校方责任险和监护人责任险的赔偿比例为7:3,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免责条款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后期医疗费10000元经原告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支付1000元,关于后期极端情况出现后需20000元的医疗费问题,因该情形尚未发生,该20000元费用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应予剔除,经法庭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总额为102181元,即医疗费28158元、护理费6296元(78.7元/天80天)、住院伙食补助700元(14天50元/天)、后期医疗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24852元20年10%)、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6000元、生活费1813元、住宿费1110元、营养费2400元(80天30元/天)、精神抚慰金3000元。
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在校方责任险内赔偿71526.70元(10218170%),在监护人责任险内赔偿30651.3元(102181元30%)。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赔偿原告严某经济损失102181元;
二、原告严某获赔后返还给被告徐某某5000元,返还给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7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989.1元,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承担23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7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和被告徐某某均为监利县章某小学寄宿生,在放学后自由活动时间里,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徐某某玩转转球破裂,徐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徐某某在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应由人保监利支公司承担。
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在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其赔偿责任应由人保监利支公司承担。
校方责任险和监护人责任险的赔偿比例为7:3,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免责条款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后期医疗费10000元经原告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支付1000元,关于后期极端情况出现后需20000元的医疗费问题,因该情形尚未发生,该20000元费用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应予剔除,经法庭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总额为102181元,即医疗费28158元、护理费6296元(78.7元/天80天)、住院伙食补助700元(14天50元/天)、后期医疗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24852元20年10%)、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6000元、生活费1813元、住宿费1110元、营养费2400元(80天30元/天)、精神抚慰金3000元。
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保监利支公司在校方责任险内赔偿71526.70元(10218170%),在监护人责任险内赔偿30651.3元(102181元30%)。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赔偿原告严某经济损失102181元;
二、原告严某获赔后返还给被告徐某某5000元,返还给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7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989.1元,被告监利县章某小学承担2307.9元。

审判长:瞿年生

书记员:杨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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