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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建国诉吴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建国
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严建国。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国诉被告吴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建国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化明

书记员: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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