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建国,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毅,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购物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宣化路4号自有办公楼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郑云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为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国与被告张家口市购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斌
书记员: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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