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某、第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鄂0191民初29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皖E×××××车辆。因被告严某某自愿提供20,000元为皖E×××××车辆提供反担保,且原告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亦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皖E×××××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熊婧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喻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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