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奉军,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必胜,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法,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奉军与被告李必胜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严奉军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严奉军负担。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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