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大平
程增强(湖北安陆府城法律服务所)
荆某某
梁海军
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
梁海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王高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严大平。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或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荆某某。
被告梁海军。
被告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住所地:武陟县红旗路与龙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海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
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高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严大平与被告荆某某、被告梁海军、被告运输公司、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家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大平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强、被告梁海军、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海军、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高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荆某某驾驶机动车拐弯时未注意安全,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严大平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严大平请求的交通费偏高,交通费以800元为宜。经本院核定,原告严大平的损失有:医疗费14414.3元、后期治疗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误工费4308元(26209元÷365天×60天)、护理费2361元(28729元÷365天×30天)、交通费800元、鉴定费600元、财产损失1200元,合计25283.3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机动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人的过错比例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赔偿的,按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号挂车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投保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荆某某的责任范围内、在扣除鉴定费600元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荆某某系被告梁海军雇请的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在劳务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即应由车主梁海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赔偿原告严大平18669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1200元、其他损失7469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6614.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严大平6014.3元(6614.3元-600元),被告梁海军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严大平18669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1200元、其他损失746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严大平6014.3元,合计24683.3;
二、被告梁海军赔偿原告严大平600元;被告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严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梁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在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荆某某驾驶机动车拐弯时未注意安全,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严大平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严大平请求的交通费偏高,交通费以800元为宜。经本院核定,原告严大平的损失有:医疗费14414.3元、后期治疗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误工费4308元(26209元÷365天×60天)、护理费2361元(28729元÷365天×30天)、交通费800元、鉴定费600元、财产损失1200元,合计25283.3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机动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人的过错比例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赔偿的,按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号挂车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投保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荆某某的责任范围内、在扣除鉴定费600元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荆某某系被告梁海军雇请的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在劳务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即应由车主梁海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赔偿原告严大平18669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1200元、其他损失7469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6614.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严大平6014.3元(6614.3元-600元),被告梁海军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严大平18669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1200元、其他损失746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严大平6014.3元,合计24683.3;
二、被告梁海军赔偿原告严大平600元;被告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严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梁海军负担。
审判长:肖家蓉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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