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加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居民,住大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加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某某人,居民住大某某,系原告弟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晶,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福某某生态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59424508XF。
住所地:大某某城关泉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明,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调查证据,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大某某悟峰山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五峰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大某某大新镇悟峰山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五峰村。
法定代表人:李世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惠,大某某大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加俭与被告湖北福某某生态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某某悟峰山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五峰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加俭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加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加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2492.5元,由原告严加俭负担。
审判长 高翔
审判员 乔磊
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
书记员: 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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