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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新诉湖北浩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某新
王碧(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湖北浩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严某新。
委托代理人王碧,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浩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河西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陶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新诉被告湖北浩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某新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严某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严某新负担。

审判长:赵利荣

书记员: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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