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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凤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凤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严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11号。
负责人单维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凤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凤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严凤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严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严凤某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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