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
李晓清(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刘艳(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徐成学
宋某某
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晓清、刘艳,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徐成学。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徐成学、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徐成学在宜昌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某、徐成学在宜昌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2万元并限制支取。
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严某某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某、徐成学在宜昌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2万元并限制支取。
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严某某缴纳。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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