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严某付、许某某与张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付,男,生于1952年6月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51年9月1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系原告严某付的妻子。
二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饶国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2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付、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付、许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某付、许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付、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严某付、许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  沈文国 审判员  计孝成 审判员  赵国铭

书记员:姬雪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