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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之后,原告严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严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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