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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13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就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97.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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