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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李某芬等与严某某、葛佩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李某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严初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葛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严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潘花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某、李某芬、严初一与被告严某某、葛佩某、严飞、潘花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听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本院认为应当对该房屋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潘花金、严某某名下上海市听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春林

书记员:冯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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