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菱,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陈某、黄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向上海聚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本案所涉理财产品,该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立案侦查,被告陈某亦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处理(案号:(2017)沪0107刑初1130号及(2018)沪02兴中461号)。本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严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杨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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