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程国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武汉市运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新村二组。
负责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代梅竹园111栋1-2层68-1、2商网。
负责人:潘国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生、秦新,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程国胜、武汉市运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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