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眭红伟,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17楼。
负责人赵青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军,公司职员。
被告周成某。
委托代理人张平,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正娟,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周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玉辉 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 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
书记员:陈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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