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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诉黄某某、徐某某、王小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翌旭,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徐某某、王小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戴湘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翌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徐某某、王小某、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徐某某自愿达成借款协议,被告黄某某、徐某某与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向被告黄某某、徐某某提供了借款,双方的民事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徐某某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15年10月6日为120000元,计算公式:500000元×月利率2%×12个月(自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10月6日共12个月)=120000元,此后的利息,被告黄某某、徐某某应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被告王小某、黄某某为被告黄某某、徐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被告黄某某、徐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四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造成有律师费损失10000元,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黄某某、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自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10月6日的利息人民币120000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未还清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7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止;
三、被告王小某、黄某某对被告黄某某、徐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向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严某某、颜某某、谢某某、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以上合计7570元,由被告黄某某、徐某某、王小某、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 陈 柯

书记员:戴湘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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