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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尹海波、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某某
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
张君保(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尹海波
吴某某

原告严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振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严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被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海波。
被告吴某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尹海波、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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