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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的证⼈证⾔不⼀致怎么审查判断

2022-07-22 李北斗 评论0

证⼈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它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它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真实性,那么要是在实际的案例中有两个⼈的证⼈证⾔不⼀致怎么审查判断?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两个⼈的证⼈证⾔不⼀致怎么审查判断

按照以下标准进⾏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中证⼈证⾔的审查判断

证⼈证⾔来⾃证⼈,反映的是该证⼈所知晓的案件的有关内容。该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系,证⼈证⾔是否予以采信,这就涉及到对证⼈证⾔的审查判断问题。对证⾔的判断,是法院审判⼈员对证⼈所提供的证⾔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判定。在我国,对证⼈证⾔的判断,并不排除传闻证⾔,但要求法官对每个证⼈证⾔进⾏具体分析,并综合案件其他情况来断定。由于我国现⾏证据法的弊端,使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受到严峻挑战,在此有必要重视证⼈证⾔在证据法上的地位,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证⾔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个⽅⾯进⾏:

第⼀、审查证⼈与案件当事⼈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证⼈与当事⼈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其证⼈证⾔的真实性就⼩,甚⾄可能会是虚假证⾔;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的真实性就⼤,可靠程度⾼。

第⼆、审查证⼈的⼈品。证⼈是否诚实,对证⼈证⾔的影响是不⾔⽽喻的。如果⼀个⼈习惯说假话,那么,此⼈提供的证⾔可信度如何,⾃然不⾃然的都会在⼈们⼼⽬中打个问号。因此,证⼈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

第三、审查证⼈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扰。要查明证⼈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否则相反;如果证⼈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四、审查证⼈证⾔的来源。我国法律没有排斥传闻证据的使⽤,但⽣活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肯定较传闻证据强。因此,要查明证⼈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然很有必要。⼀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所闻)⽽提供的证⾔,真实性相对⼤⼀些;⽽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则真实性相对较⼩。

第五、审查证⼈⾃⾝感知能⼒、记忆⼒、表述⼒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证⾔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第六、审查证⼈证⾔与其他证据是否⼀致或协调。真实的证⼈证⾔与案件的其他确实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致或者协调的,这是由它们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如果发现证⼈证⾔与其他证据有⽭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证⾔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如果是其他证据真实,它们与证⼈证⾔的⽭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证⼈证⾔往往是虚假的。相反,证⼈证⾔就会是真实的。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对经过公证的证⼈证⾔效⼒的判断。经过公证的证⼈证⾔经过了公证程序。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较其他⽂书有较⾼的证明⼒。但是,经过公证的证⾔仍然是证⼈证⾔的范筹,按照最⾼⼈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规定,该证⼈⽆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仍然效⼒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第⼋、单⼀证⼈证⾔效⼒的判断。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要求法官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正确运⽤证据采信规则,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我国法律对证⼈证⾔的要求是⽐较严格的,除特殊情况外,证⼈必须出庭作证,且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证⼈证⾔真实性的判断也存在⼀定困难。⼀般情况下,如果以单⼀证据来评断,书证的证明效⼒要稍⾼于证⼈证⾔。因为书证能客观真实反映民事⾏为发⽣时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证⼈证⾔⼜因证⼈的思维认识的局限性⽽带有主观性的特点。

由于证⼈证⾔属于⼀种最为复杂的⼈证证据,因此,法官在对证⼈证⾔进⾏⾃由评估时,应遵循上述⼀系列证据规则,才能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既克服了以往仅仅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证⾔审查判断,给⼈造成法官在裁判权上显得任意性过强,避免主观擅断之嫌,同时,⼜克服法官对证⼈证⾔的采纳上⼜显得过于拘谨,担⼼办错案受到追究,⽽使案件久拖不决,法官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与我国法官队伍的基本素质采取⾃由评估与证据规则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双⽅当事⼈在诉讼机会上的平等和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

总之,只有从各个⽅⾯⼗分谨慎、细致地分析证⼈证⾔,注意发现⽭盾和解决⽭盾,才能对其是否确实和证明⼒的⼤⼩作出正确的判决,并决定是否据以认定案件事实,⼈民法院对证⼈证⾔必须经过当庭审查,听取双⽅当事⼈对证⼈的质询以后,查明确实反映了案件真实情况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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