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置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附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严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东风置业公司与被告严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东风置业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置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置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风置业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蒋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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