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888号。
负责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金,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顺通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姚筠。
被申请人:武汉健康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万家湖社区A区5-1-402。
法定代表人:雷克明。
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顺通途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健康园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违法扣押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的23台商品车(车辆总价值125万元)。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顺通途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健康园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9MD地块外协件仓库(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开国用(2013)第6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胡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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