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高某
张某某
韩某某
定州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高某,住定州市。
被告张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韩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定州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月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赵景强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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