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张某
定州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尚环环
张京坡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定州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月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尚环环,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张京坡,住河北省曲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定州亨通汽车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赵景强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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