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张某与张某、定州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张某
定州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尚环环
张京坡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定州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月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尚环环,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张京坡,住河北省曲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定州亨通汽车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赵景强

书记员:陈俊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