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苏小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荣,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陶力,负责人。
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韬特种合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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