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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某河畔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炳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峰。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某河畔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袁金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复国。
  原告东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隅公司)与被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叶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某河畔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某河畔业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律师,被告虹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炳源,被告金某河畔业委会的负责人袁金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陈复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虹叶公司向原告东隅公司支付工程款97,282.3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东隅公司接受虹叶公司的委托,就其服务管理的位于本市浦东新区三林镇“金某河畔小区”提供零星维修工程事宜,主要内容为小区管道维修、窗墙渗水维修、污水管整修等项目。东隅公司工作流程为,向虹叶公司发送施工报价明细清单,经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确认金额同意后开始施工。全部工程于2016年11月施工完毕并经相关房屋业主、虹叶公司分管人员确认无误,工程总价97,282.3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虹叶公司均以金某河畔业委会拒绝支付等理由一再拖延。该工程由原告东隅公司及众多工人施工,被告虹叶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及施工工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虹叶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1月起虹叶公司作为金某河畔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限至2016年12月。由于小区发生零星的漏水现象,东隅公司接受虹叶公司的委托进行维修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公共部位和小区业主屋内的零星维修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直以来施工的流程是,公共部位发生漏水或小区业主报修后,虹叶公司委托东隅公司查看项目并报价,经虹叶公司向金某河畔业委会申请审核,金某河畔业委会批准金额之后由东隅公司进行施工。公用部位的每一项维修项目施工之后都由金某河畔业委会进行验收,小区业主屋内的维修项目维修之后都由业主签字确认,故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但是施工后由于相关费用一直没有从维修基金支出,故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维修之后再发生漏水现象的,东隅公司有质保义务,应当重新报修后由东隅公司履行质保责任,而不应当由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维修,因此发生重新维修的费用不应当从维修基金中扣除。
  被告金某河畔业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东隅公司与金某河畔业委会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小区委托虹叶公司进行管理,如果发生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修缮问题,产生的费用由金某河畔业委会同虹叶公司进行结算。在发生需要维修的情况之后,金某河畔业委会请虹叶公司先行预算,产生报价之后经金某河畔业委会确认方可施工,最终工程款的结算应当以工程验收结算为准,本案争议的工程内容施工后未通知金某河畔业委会进行验收,因此不认可原告诉请的金额。发生诉讼后,业委会向小区业主进行了核实,部分小业主屋内漏水确实进行了维修,对该部分施工内容涉及的工程款金某河畔业委会予以确认;也有部分进行维修之后依然漏水,这些施工内容由于未进行验收备案,现在发生再次渗漏问题后,已经由新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同意从维修基金中支出;还有根本没有报修却出现在东隅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内的情况。虹叶公司管理期限结束离开小区的时候未与业委会进行任何交接,因此所有款项金某河畔业委会都不清楚,虹叶公司陈述的由于维修基金没有支出导致工程款未结算的说法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虹叶公司系金某河畔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2016年6月,虹叶公司委托东隅公司对金某河畔小区管道维修、窗墙渗水维修、污水管整修等零星工程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对施工内容,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32号楼地下室下水管整修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4,077元,该表中“描述”一栏,有“业委会意见: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审核价格为准。按实际报价,价格已核实。2016.9.23”的字样,该字样上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盖章。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32号地下室下水管修缮费用表。对该项施工内容,金某河畔业委会认为是虹叶公司自行维修的,属于虹叶公司的日常工作范围,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虹叶公司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出,而不应当从维修基金中支取。
  2、32号楼外墙共用部位整修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25,906.60元,该表中“描述”一栏,有“业委会:以实测工程量和审核价格为准。2016.9.22按实际报价,价格已核实。2016.9.23”的字样,该字样上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盖章。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32号楼外墙共用部位整修修缮费用表。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均予认可。
  3、19号1302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2,735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19号1302飘窗渗水修缮费用表。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均予认可。
  4、20号301室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1,685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20号301室飘窗渗水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对该工程,经金某河畔业委会向业主核实,确实进行了维修,但至今仍有渗水现象。
  5、20号1501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1,685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20号1501飘窗渗水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均予认可。
  6、23号301室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2,735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23号301室飘窗渗水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对该工程,经金某河畔业委会向业主核实,从未进行过维修。
  7、复合材料窨井盖更换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4,560元,该表中“描述”一栏,有“业委会意见:井盖数量以最终清点数量为准”的字样。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但没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对该部分工程内容金某河畔业委会认为小区没有发现井盖更换,也未向业委会提供送货单或者清单和签收证明,对该部分工程不予认可。
  8、23号1001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1,685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23号1001飘窗渗水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均予认可。
  9、31号1401室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2,490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31号1401室飘窗渗水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2016-10-12”。对该工程,经金某河畔业委会向业主核实,确实进行了维修,但至今仍有渗水现象。
  10、33号701室南卧、北卧、书房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5,358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33号701室窗渗水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2016-10-30”。对该工程,经金某河畔业委会向业主核实,确实进行了维修,但至今仍有渗水现象,后由其他公司重新维修。
  11、47号202室飘窗四周补打结构胶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1,976.70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47号202室飘窗渗水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2016-10-30”。对该工程,经金某河畔业委会向业主核实,认为维修内容与现场不符,只进行了阳台夹角一处的结构胶补打。
  12、43号402卧室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1,788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43号402室窗渗漏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2016-10-30”。对该工程,经金某河畔业委会向业主核实,确实进行了维修,但至今仍有渗水现象。
  13、24号1602飘窗渗水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2,355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24-1602窗渗漏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防水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2016-10-30”。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均予认可。
  14、39号污水管道损坏修缮维修资金申请表,维修金额8,913元。该表经物业经理签字,及五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有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盖章。该表另附金某河畔39号污水管道损坏修缮费用表,该表“说明”一栏注明:“施工保质期为确认完工后为伍年2016-11-3”。对该工程,经金某河畔业委会向业主核实,确实进行了维修,但没有修好效果不佳,近两年来又多次报修。
  15、金某河畔商铺污水管堵塞重新排管修缮费用表,合计工程家23,038元,该表未经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确认。对该工程金某河畔业委会认为并非东隅公司施工内容,是新的物业公司管理后施工解决。
  东隅公司曾向虹叶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虹叶公司支付工程款97282.30元。在《催款函签收单》上有虹叶公司盖章,并表示:上述款项系三林业委会维修基金支出,本公司在收到业委会维修基金后再支付给东隅公司。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催款函》、《催款函签收单》、《维修资金申请表》、修缮费用表、微信记录、《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东隅公司在金某河畔小区的施工流程为:公共部位发生渗漏水或小区业主报修后,虹叶公司委托东隅公司对修缮工程进行报价,报价金额经虹叶公司和金某河畔业委会确认后进行施工,因此,原、被告之间就维修工程的流程已形成惯例,且维修后的房屋和部分公用部位已投入使用,故可以确认东隅公司与虹叶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虹叶公司抗辩称本案系争的相关工程款应从金某河畔小区的维修基金中支出,因金某河畔业委会拒绝为支付该款项盖章,故无法支付该笔款项。东隅公司与虹叶公司虽未为此次工程签订维修合同,但根据维修流程和施工惯例,付款责任发生在东隅公司与虹叶公司之间,虹叶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足以成为其拒不支付工程余款的依据。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虹叶公司应承担支付该工程款的义务及相应利息损失。至于虹叶公司认为该笔工程款应当从金某河畔小区维修基金中支出的辨称意见,不属本案处理范围,虹叶公司可另案诉讼。
  至于工程款金额,对于经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确认无异的部分工程款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对金某河畔业委会认为已经维修,但是并未修缮,仍需继续维修的施工部分,因东隅公司在修缮费用表中作出说明工程质保期五年,因此对该部分工程发生的再次漏水现象,应属东隅公司的质保范围,业主或业委会可就此要求东隅公司履行质保义务,但首次维修工程应计入东隅公司实际施工范围结算工程款。对于32号楼地下室下水管整修部分工程款,因东隅公司已经提供了维修资金申请表及修缮费用表,且经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签章确认,符合施工惯例。金某河畔业委会认为该部分工程确实进行过施工,但并非东隅公司施工范围,属虹叶公司日常工作范围,对此金某河畔业委会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23号301室飘窗渗水的维修工程,虽东隅公司提供了经虹叶公司及金某河畔业委会的签章确认的维修资金申请表及修缮费用表,但并未经业主确认,在业委会事后的核实中业主表示从未进行过修缮,故对该笔工程款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复合材料窨井盖更换、商铺污水管堵塞重新排管、43号1602室飘窗渗水修复、61号101室漏水修复工程东隅公司并未提供施工惯例中应当齐备的证明材料,故对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东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654.3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东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654.3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9.56元,减半收取1,149.78元,由原告东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452.27元,被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北霖

书记员:蔡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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