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双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长松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安陆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开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杨寨镇朱家岗。
法定代表人:罗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双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陆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双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双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阳市双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爱华
书记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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