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博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兰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斐。
被告:上海广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芜市。
本院审理原告东阳市博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励实业有限公司、毕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晓蓉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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