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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长海诉于长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东长海
叶山峰(河北雪峰律师事务所)
于长胜
王凤英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刘秀云

原告东长海。
委托代理人叶山峰,河北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长胜。
被告王凤英。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秀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长海与被告于长胜、被告王凤英、第三人刘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长海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长胜、被告王凤英、第三人刘秀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东长海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东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东长海承担。

审判长:刘艳杰
审判员:王丹
审判员:姚鼎然

书记员: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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