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
闫寿亭(河北黄骅吕桥法律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曹紫晔(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万忠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寿亭,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黄骅市吕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紫晔,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天津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海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达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寿亭,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紫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东达运输公司提交的保险单、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东达运输公司的冀J62196冀JJ267挂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保险事故发生在该车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以责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行驶证记载,主挂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记载事故车辆超期年检的事实,应确认原告的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检验合格。并且按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方司机违法过错适用的法律条款确定,事故的发生系原告车辆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所致,与车辆是否年检无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主张如果原告车辆超期年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东达运输公司主张的损失应予支持的部分:1、车损,因标的车辆已经处理,没有实际检材进行鉴定,对车辆损失应结合鉴定书所附车损照片与被告持有的事故车辆查勘照片进行核对,确定是否重新鉴定或重新核价。被告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过后,未提交事故车辆查勘照片等相关反驳证据,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书,本院应予确认。原告依据鉴定结论主张车损35030元,应予支持。2、施救费1500元,有施救费发票证实,应予确认。被告未提交重新核定施救费的相关事实依据,对其主张施救费过高的反驳意见,不予采信。3、鉴定费1250元,有鉴定费票据证实,应予确认。该费用系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被告承担。4、拆解费,属于车损范围,不再重复支持。损失合计支持3778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冀J62196冀JJ267挂号货车所投车损险限额内,以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付原告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37780元。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账号:040801122930032229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39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东达运输公司提交的保险单、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东达运输公司的冀J62196冀JJ267挂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保险事故发生在该车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以责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行驶证记载,主挂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记载事故车辆超期年检的事实,应确认原告的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检验合格。并且按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方司机违法过错适用的法律条款确定,事故的发生系原告车辆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所致,与车辆是否年检无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主张如果原告车辆超期年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东达运输公司主张的损失应予支持的部分:1、车损,因标的车辆已经处理,没有实际检材进行鉴定,对车辆损失应结合鉴定书所附车损照片与被告持有的事故车辆查勘照片进行核对,确定是否重新鉴定或重新核价。被告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过后,未提交事故车辆查勘照片等相关反驳证据,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书,本院应予确认。原告依据鉴定结论主张车损35030元,应予支持。2、施救费1500元,有施救费发票证实,应予确认。被告未提交重新核定施救费的相关事实依据,对其主张施救费过高的反驳意见,不予采信。3、鉴定费1250元,有鉴定费票据证实,应予确认。该费用系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被告承担。4、拆解费,属于车损范围,不再重复支持。损失合计支持3778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冀J62196冀JJ267挂号货车所投车损险限额内,以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付原告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37780元。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账号:040801122930032229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39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董海荣
书记员:侯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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