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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邦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东营胜邦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40号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文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芹,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兰金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胜邦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8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滨江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7月5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胜邦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8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胜邦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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