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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孤岛采油厂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刘云华,局长。
被执行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孤岛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张绍东,厂长。

申请人申请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孤岛采油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东环罚字[2005]第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单位的孤六联合站3月7日擅自将含油污水直接外排进了围墙外的沟渠,没有依法向申请人进行申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对本案进行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自动履行,并于2005年8月18日缴纳了罚款1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对本案审查期间,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罚款1万元,实际上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宋继业
审判员 姜福先
审判员 侯丽萍

书记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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