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东莞市旗胜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铁圈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旗胜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铁圈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铁圈,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旗胜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铁圈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圈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902号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旗胜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902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旗胜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申某公司以旗胜公司、铁圈公司未经许可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而作为被告之一的铁圈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