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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友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新友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新友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咸西新工业区富宁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
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大连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新友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新友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3930.38元,或冻结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新友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3930.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新友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3930.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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