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二层A28室。
法定代表人:高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涛,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旭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国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欧子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国宇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4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国宇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189.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其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国宇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189.30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建国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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