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双井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原料市场塑招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慈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迈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官桥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东莞市双井橡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双井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徐宏彪
书记员: 张京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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