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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利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东莞市利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华侨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庄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东莞市利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鄂1024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冻结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的资产。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超值房产的查封,并提供价值101万元的生产设备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生产设备(包括直驱一体电脑平缝机、工业缝纫机、电子平头锁眼机、验针机、直驱双针机、直驱电脑包缝机直驱带刀平缝机、直驱打枣钉扣一体机、电热剪、验布机、双针机、曲腕机、喷墨打印机、断布机等)。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江陵县三湖管理区齐南路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4)第XXXX号土地(地号:XXXX)、湖北省江陵县三湖管理区新建大队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5)第XXXX号土地(地号:XXXX、湖北省江陵县三湖管理区齐南路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办公室、湖北省江陵县三湖管理区齐南路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车间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继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人民陪审员 张明金

书记员: 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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