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利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华侨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庄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被申请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三湖农场天星街。
法定代表人:邓翠菊。
东莞市利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利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在60万元的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申请人东莞市利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60万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利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的资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继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人民陪审员 张明金
书记员: 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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