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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迪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晴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东莞市创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碧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秀芳,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桐,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晴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东莞市创迪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晴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7,4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2月25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晴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7,4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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