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创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碧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秀芳,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桐,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晴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东莞市创迪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晴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7,4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2月25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晴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7,44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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