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伊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芸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胜,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龙服饰检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巍,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伊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龙服饰检整有限公司、王某某、周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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