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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伊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舜龙服饰检整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莞市伊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芸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胜,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龙服饰检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巍,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伊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龙服饰检整有限公司、王某某、周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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