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云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莲峰路8号1号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EB80H。
法定代表人:张必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改霞,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529744。
法定代表人:孙景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莞市云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云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云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云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21元,减半收取计14060.5元,由原告东莞市云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书记员: 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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