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多多良真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晓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朗,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综合单元4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宏卫。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张小春。
委托代理人:曹博杰,客户经理。
申请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55143900400140824)。2018年4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8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敏
书记员: 鲁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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