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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苗某、崔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汽车文化名城C—2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9611454—6.
负责人:王振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本召,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博,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已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曾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告与案外人王长利签订《个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王长利融资租赁原告购买的汽车(北京现代ix251.6自动尊贵型),由被告崔某某和被告苗某为原告担保。因案外人王长利已故,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将被告苗某和被告崔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952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崔某某不幸去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苗某共赔偿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50000元,于2016年7月7日赔偿4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赔付。
二、被告苗某放弃对涉案车辆(北京现代ix251.6自动尊贵型)的追偿权。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苗某负担945元。原告预交的174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苗某负担诉讼费945元于2016年7月7日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杜宗凡

书记员: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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